国浩视点 | 施工企业领导人合规
施工企业领导人在企业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企业制度的制定者、决策的审批者,是企业员工效仿的榜样,决定了企业文化的方向。因此,企业合规首先是领导人合规。
一、领导人合规要求
明确施工企业领导人合规的内容与要求是领导合规的基本前提,我们根据《公司法》《刑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总结施工企业领导人合规要求如下:
(一) 决策要求
1. 投资决策要求
近年来施工企业面临转型,大量施工企业的承揽范围已经从单纯施工总承包项目,逐渐扩展到DB(设计-施工)、EPC(设计-施工-采购)、BT(建设-转让)、 BOT (建设-经营-转让)等综合性项目。项目类型从单纯建设施工,逐渐增加了项目的融资属性,出现大量的大额垫资项目、兼具投资属性的项目,这对施工企业领导人决策能力、企业决策程序、决策结果责任承担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适应发展需求,施工企业大都制定了投资类项目的投标和承揽标准,但是在利益驱动下,违规承揽项目屡见不鲜。这类违规承接的投资类项目消耗大量企业现金流,导致企业投资款项难以收回。
在传统施工总承包项目中,施工企业对项目按期完工负责,无需对项目后续运营成果负责,只要施工项目验收合格,就能收回成本及垫资款项,很少出现大额亏损项目。但是在投资性质的项目中,项目回款与项目建设运营成果相挂钩,施工企业不但要按时完成项目施工,而且要对项目建设投产后的运营效果负责,这对施工企业的管理能力、运营能力、资金实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项目失败,将给企业带来巨额亏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2. 决策程序要求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规定了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其中就提到合同变更必须要经过决策和审批程序,不得私自变更;签约前要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不得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投标;不得超计价、超合同付款等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规定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事项)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在遵守国资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决定对外投资、借贷、担保、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或对本企业进行重大生产经营变动等重大事项。
除此之外,国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决策要求、决策程序、违规决策的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规定,进一步强调科学决策、集体决策。
(二) 管理职能要求
1.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企业领导人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1) 不得泄漏公司商业秘密
企业领导人利用职务便利,掌握大量的企业核心机密、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营销资料、技术秘密、设计图纸等,此类信息一旦泄漏将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作为企业领导人应当履行忠实义务、不得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2) 不得经营同业竞争业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对国有公司的管理制度,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 不得干预、操纵招标
公开招标投标、招标程序合法合规是招标采购的意义所在。在施工总承包项目中,代为招标、专业分包采购、专业分包单位的选择上,仍然存在集团公司领导通过各种方式对下级单位招投标项目提出意见,采用“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影响、参与、甚至是操纵招投标的行为,影响项目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3. 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企业领导人作为企业代表签署合同,并对签署合同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管理,选取合格供应商、可增加企业抗风险能力,应当按照企业标准文本签订合同,控制项目实施成本。
4. 重视安全、质量问题
(1) 安全问题
企业领导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 质量问题
质量合格是施工项目获利的基础,是项目顺利进入竣工结算的前提。如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存在质量缺陷,不但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甚至会导致安全事故,作为企业领导人重视质量问题、严抓质量问题、保证企业利润是其重要的职责。
实践中很多项目之所以出现质量问题,就是因为企业领导人对工程质量问题重视程度不够或者一味追究高利润而降低质量标准,甚至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作为,不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放任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最终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事故。
(三) 合法经营要求
1. 不得串标骗标
施工企业领导人违法经营的表现之一就是串标、骗标,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有的一个投标人或法人同时借用多家企业资质投标,有的组成相对固定的投标联盟相互陪标,有的通过与投标人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等。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三是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 不得挂靠
挂靠行为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就是施工企业领导人对挂靠问题默示、不作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为收取项目管理费,完成业绩指标,将企业资质出借给无施工资质、不具备施工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在施工项目出现问题时,让企业承担巨大损失。
3. 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施工企业领导人为完成业绩指标,同意或默认将项目转包、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及施工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使项目风险处于不可控状态,造成企业损失。
4. 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是建筑施工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农民工问题一直为国家、社会所关注。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国家层面要求施工企业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部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推行总包代发工资制度,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
由于施工企业长期的“粗放式”管理,施工企业领导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重视,甚至是默示拖欠工资行为,未严格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未建立农民工专用账户代发工资制,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轻则企业被处以罚款,重则工程停工,企业领导人被公示、企业进入黑名单,企业在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
(四) 廉洁自律要求
1. 不得违规发放企业福利
企业领导人将企业资产进行折价变卖、拍卖或出售,在公司账外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过节费、津贴、补贴、奖金等,都属于违规发放企业福利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损害了公司利益、集体利益,甚至社会利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行使该行为的,还可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牟利
单位工作人员如果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可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 不得私自在外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兼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五) 其他要求
作为企业领导人不得贪污贿赂、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滥用职权,如果是国企、事业单位企业领导还需要遵守党员纪律,不得违反党纪等。
1. 禁止贪污贿赂
领导人的贪腐行为对企业来说就如同蛀虫蚕食企业的血肉。施工企业人员数量大、项目多、关系复杂,作为施工企业领导人既要洁身自好,也要严格约束下属、亲友,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向周围人索要贿赂,更不能代表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行贿。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刑法》贪污贿赂罪章节规定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严厉打击贪污贿赂行为。
2. 不得挪用公款(资金)
领导人不得将企业资金、客户资金、项目工程款等,挪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将企业资金用于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等,企业领导人如果挪用公款(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归还的,可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3. 不得滥用职权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丧失偿债能力),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还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二、领导人违规危害
(一) 企业经营能力下降
1. 丧失营销能力
施工企业通过串标骗标等违规手段取得项目,会导致施工企业的业务部门丧失营销和开拓市场的能力,丧失技术能力、商务能力、调配资源的能力,导致施工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减弱。
2. 丧失盈利能力
施工企业盈利的前提是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违法违规经营会使项目管理成本、人工成本上升,项目风险不可控,项目管理效果变差,项目总成本升高,最终导致项目亏损,影响企业利润。
3. 现金流枯竭
现金流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一旦现金不足,就会出现诉讼案件,甚至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失去项目投标资格。施工企业为完成业绩指标,向业主方开具见索即付保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业主方收款不及时,超比例向供应商支付工程款,都会导致企业现金流紧张。
(二) 造成企业重大损失
1. 投标过程中串标、骗标、弄虚作假,就可能被限制投标、没收保证金、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
2. 施工过程中,将项目、挂靠、违法转包、分包,增加项目供应商等履约风险,为供应商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 施工企业不能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质量问题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 个人受到严重处分
企业违法经营造成施工企业资质降级、投标受限、单位罚款之外,还可能造成企业负责人被追责,构成犯罪的需承担刑事责任。企业领导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责任,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可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如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如存在职务侵占、贪污、受贿行为的,需承担罚金或有期徒刑等处罚。
(四) 企业信誉严重下滑
施工企业的挂靠、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施工企业信誉下滑,被列入失信名单,在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三、律师建议
作为施工企业的领导人,特别要预防项目建设的廉洁风险,要谨防招标、变更、采购、工程量核定、材料验收、质量监理过程中的“陷阱”,要夯实反腐的“防火墙”。那么如何做好企业的合规建设,实现合规管理之企业领导人合规呢?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 增强企业领导人的合规意识
企业领导人自我要求不严,法律意识淡薄,在做决策时将人情、关系放在法律、合同、制度的前面,将个人利益放在企业利益、股东利益的前面,这些都是合规意识不强的表现。
各级企业领导人要严于律己,慎用法律和制度,守住红线、底线,严格要求自己、约束亲朋,不以权谋私,不搞利益输送,不建设自己的“小圈子”。定期参加思想和法律培训,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明确碰触法律及制度红线必受严惩。
(二) 科学决策
坚持贯彻“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制度,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等集体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相关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在重大项目的合同谈判、签约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合规、外聘律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意见书,防范重大风险事项。
(三) 严格按照制度执行,谨慎行使审批权
1. 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规定的事项,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方式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确认。
2. 审批权力慎用,规范审批权限下放。在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行使审批权限时,严禁将审批账号转授权他人。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为履行审批权时必须进行书面授权,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相关负责人进行事后补签、追认。
3. 重要合同审批实行联签制,必要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通过。如有条件,可以聘请律师对重大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供企业决策参考。
4. 规范印章使用。(1) 项目章的制作、启封、使用、作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制度执行。项目印鉴的原始印样要进行存档,新制印章启封使用前必须书面通知项目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业主方、代建方、供应商、监理等。项目印章由取得公司授权的专人负责登记、保管、使用。在项目结束后,项目印章交公司档案部门存档封存;(2) 经济类变更签证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报公司盖章确认。在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各层级领导的审批数额权限。超出授权范围的签字无效。
(四) 权力监督
将内部监督(举报奖励)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1. 内部监督
(1) 增加监督渠道。在现有监督制度下,完善内部监督渠道,通过适当方式拓展监督途径,通过现代技术手段,设置网络监督、开通监督邮箱、公布监督热线、建立监督微信、微博账号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渠道。
(2) 强化内部审计。项目内部成本严格控制。各项目的事前成本审批,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要对资金的使用、拨付进行核查,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2. 外部监督
设置供应商监督条款,在公司合同模板中增加违规举报条款,列明举报方式等;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与外部审计监督相结合。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成本与收益进行内部审计,重大项目聘请外部第三方进行审计。
3. 违规严惩
在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参与各方未严格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项目建设廉洁纪律,存在贿赂、拉拢、腐蚀各责任监管单位、承包方、业主方的,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 关键岗位领导人定期轮岗
5. 定期对正在施工的项目进行巡查、抽查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6. 合理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督
强化公司内部数据信息的保护,合理设置查阅、修改权限。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严禁将企业内部信息、数据进行私自下载并转移至移动数据传输设备。对企业领导人操控的信息数据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检测评估,对发现对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部门和主管单位。
(五) 建立完善分供体系,严禁利益输送
企业应当建立自己的分供体系。建立长期合作的相对稳定的分供体系,能够减少风险,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1. 合规部门牵头组建分供体系库
(1) 合规部门定期对供应商的资信、股权变动、人员构成、行业声誉、经营业绩等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必要等财务资料。密切关注供应商或者合作伙伴等媒体报道,如有其不良报道,可以通过沟通了解情况,必要时展开调查,同时向相关部门发出风险提示。
(2) 建立企业内部黑名单制度,如发现违规操作的供应商加入黑名单,永不合作。如发现供应商与企业领导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要进行风险提示、利益冲突提示,该禁止的要明确禁止,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由合规部门做风险提示记录,并进行重点监管。
(3) 在合同中增加保留条款,可要求供应商或合作伙伴提供配合检查、审计、监督的义务。
2. 严把采购关,实行内部审价制度
对物资采购、劳务外包的环节要重点审查。对采购物品的审批实行严格的比价程序,严控采购成本,全面实行公开招投标、竞争性采购等方式选择采购供应商。
3. 严控商务费用
明确商务费用标准。商务宴请、商务礼品规格,如收到大额礼品卡、超标、超规格的商务宴请进行公司备案制度。
(六) 规范考核、奖励制度
在项目奖励奖金发放问题上要合理合法。依法依规发放职工薪酬福利。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办公楼,总投资7亿元,工期10年,2014年竣工。作为公司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宋某,在工程项目奖励上违规操作,动辄给自己“犒劳”一二百万元奖金,而同期的其他高管的奖金则只有其十分之一,宋某严重违纪违法被依法查处。
考核与奖励制度制定,需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要区别制定,不能盲目制定目标,而是要在听取一线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考核目标,并设置相应奖励制度。
总之,企业管理之领导人合规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通过合理的人才选拔制度将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也需要通过内外部手段对领导人进行动态监督;既要领导人自身严格要求,也需要通过各种内外部考核、奖励制度,调动领导人的积极性,发挥企业领导人合规管理的示范作用。
作者简介
孙玉军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合同纠纷等
邮箱:sunyujun@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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